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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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第 七 章 監督
( 110年01月27日)
第 42 條
教育會有違反法令、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理事、監事。
四、整理。
五、解散。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亦得會同主管機關為之;下級主管機關為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時,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教育會受第一項第四款處分之整理辦法及受第五款處分解散後之重行組織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