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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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職員
( 104年05月26日)
第 17 條
教育會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但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