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職員 ( 104年05月26日)
第 18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理事、監事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指不得超過章程規定全體理事、監事名額減少一名後之半數,並以得票多寡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