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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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會議
( 104年05月26日)
第 24 條
教育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應於會議後十五日內將會議紀錄分送各該會議應出席人員,並函報該管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會議之決議,如須專案處理者,應報請有關機關核辦,並將處理情形或結果,提報下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