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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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經費
( 104年05月26日)
第 29 條
教育會之經費收入,應存入金融機構或郵政機關;基金及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並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