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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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設立
( 104年05月26日)
第 6 條
省(市)、縣(市)、鄉(鎮、市、區)教育會成立後十五日內,應將章程連同會員(代表)名冊及理事、監事簡歷冊三份函報該管主管機關備查並轉知同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以一份函送上級教育會備查。
全國教育會成立後十五日內,應將章程連同會員(代表)名冊及理事、監事簡歷冊一份,分報該管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教育會所報資料合於法令規定者,該管主管機關應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