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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三 章 社員社股及餘絀 ( 104年06月03日)
第 14 條
合作社成立後,自願入社者,應有社員二人以上之介紹,或以書面請求,依下列規定決定之:
一、加入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應經理事會之同意,並報告社員大會。
二、加入無限責任合作社,應由社務會提經社員大會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通過。

新加入之社員或準社員,合作社應於許其加入後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