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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三 章 社員社股及餘絀 ( 104年06月03日)
第 21 條
有限責任合作社減少每股金額,保證責任合作社減少每股金額或保證金額時,應經社員大會決議,並通知或公告債權人,指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前項期限內債權人提出異議時,合作社非將其債務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不得減少社股金額或保證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