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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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三 章 社員社股及餘絀
( 104年06月03日)
第 31 條
無限責任合作社或保證責任合作社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合作社債權人之責任,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始得解除。
前項合作社,於社員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時,該社員視為未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