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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六 章 監督、解散及清算 ( 104年06月03日)
第 54-2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合作社之業務應予指導、監督。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業務,得視需要,訂定有關合作社業務經營之輔導、管理、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