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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六 章 監督、解散及清算 ( 104年06月03日)
第 60 條
合作社之解散,其清算人以理事充任。但合作社章程另有規定或經社員大會選任者,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合作社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有可歸責於理事之事由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改任清算人。

清算人應於就任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陳報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其由法院選任者,並應陳報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