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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六 章 監督、解散及清算 ( 104年06月03日)
第 63 條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合作社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交社員大會請求承認。社員大會流會時,清算人得呈請主管機關備案。

清算人遇有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