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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一 章 通則 ( 104年06月03日)
第 7-1 條
政府應以自行辦理、獎助合作社或結合民間資源等方式,提供多元化獎勵與扶助措施,辦理下列事項,以健全及強化合作社組織:
一、宣導合作制度。
二、辦理合作教育訓練。
三、輔導合作社之發展。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前項業務,並落實合作社之獎助,應設置合作事業發展基金;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