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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二 章 設立 ( 104年06月03日)
第 9-1 條
合作社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責任。
三、社址。
四、組織區域。
五、經營業務種類。
六、社股金額及其繳納或退還之規定。
七、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之保證金額。
八、社員及準社員之權利及義務。
九、職員名額、權限及任期。
十、營業年度起止日期。
十一、結餘分配及短絀分擔之規定。
十二、公積金及公益金之規定。
十三、社員及準社員資格、入社、退社及除名之規定。
十四、社務執行及理事、監事任免之規定。
十五、定有存立期間或解散事由者,其期間或事由。
十六、其他處理社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