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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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 112年09月18日)
第 12 條
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開會,以理事會主席為主席,理事會主席缺席時,由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無法產生時,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同意,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臨時社員大會或臨時社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時,以理事會主席為主席,理事會主席缺席時,由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無法產生時,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同意,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由監事、社員或社員代表召集時,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同意,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