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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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 112年09月18日)
第 3 條
合作社之組織區域在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者,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其主管機關;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者,以中央主管機關為其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