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 112年09月18日)
第 6 條
合作社經營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二款以上業務,且均為主要業務時,應選擇一項主要業務,依同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於名稱上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