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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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監事監查規則
( 105年09月29日)
第 4 條
監事會得置監查員若干人,必要時得設監查室負責業務及財務之稽核,稽核結果應提請監事會審定之。
監事依法執行職務時,得由監事會調派監查員協助辦理。
監查員經監事會遴選或同意後,由理事會任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