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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監事監查規則  ( 105年09月29日)
第 6-1 條
監事會於收受理事會所送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目錄及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案等法定書類後,應即開始辦理決算之審核。

前項審核,由全體監事互推一人至數人負責辦理。但其審核結果,應由監事會以會議方法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