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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  ( 112年09月18日)
第 9 條
主管機關應依據考核評定表(如附表)所列評分規定,評定合作社之考核成績,並以考核成績之分數,評定成績等級如下:
一、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四、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五、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