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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第 三 章 執業 ( 112年06月09日)
第 11 條
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變更執業行政區域時,應依第九條之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社會工作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