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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第 三 章 執業 ( 112年06月09日)
第 17 條
社會工作師之行為必須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之規定。

前項倫理守則,由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訂定,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