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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12年06月09日)
第 37 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或開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前項租借證照使用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