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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12年06月09日)
第 39-1 條
對於社會工作師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業務之執行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社會工作師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