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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12年06月09日)
第 39 條
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