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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12年06月09日)
第 45 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社會工作師之社會工作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