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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12年06月09日)
第 47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