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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 97年10月30日)
第 3 條
社會工作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社會工作師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