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 97年10月30日)
第 9 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向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費,連同原開業執照,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