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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  ( 104年02月04日)
第 14 條
社員申請退股,須以書面提出之,並經理事會之同意。理事會於必要時得遲延支付退股之股金,但最遲不得超過同意退股之日起六十日。

社員於年度中退股,該部分當年度不得分配股息。

第一項社員退股,於儲蓄互助社發生經營重大危機時,理事會得暫停社員退股申請,並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