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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  ( 104年02月04日)
第 15 條
儲蓄互助社之年度盈餘,依下列優先順序提撥或分配:
一、彌補累積虧損。
二、利息攤還。
三、公積金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公益金及教育金百分之五。
五、社股股息。

前項所稱公積金達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時,得酌減提撥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