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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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
( 104年02月04日)
第 16 條
儲蓄互助社以全體社員組成之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五分之一之出席,或成年社員一定人數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
社員大會每一社員有一票之表決權,不得委託他人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