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儲蓄互助社法  ( 104年02月04日)
第 16 條
儲蓄互助社以全體社員組成之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五分之一之出席,或成年社員一定人數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

社員大會每一社員有一票之表決權,不得委託他人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