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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  ( 104年02月04日)
第 18 條
儲蓄互助社設理事會,執行社員大會之決議,對儲蓄互助社負連帶責任。

理事七至二十一人,由社員大會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