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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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
( 104年02月04日)
第 29 條
儲蓄互助社違反法令、章程,或無法健全經營而損及社員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協會為處分時並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撤銷會議之決議。
二、停止或解除理事、監事職務。
三、命令儲蓄互助社處分失職人員。
四、停止部分業務。
五、命令解散。
六、其他必要之處置。
前項情形,得對理事、監事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