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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  ( 104年02月04日)
第 31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或未依法設立、成立儲蓄互助社或類似組織而營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