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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  ( 104年02月04日)
第 32 條
儲蓄互助社理事、監事或其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移交者。
二、隱匿或毀損社之財產或帳冊文件者。
三、偽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