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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  ( 104年02月04日)
第 34 條
協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未經核准之業務項目。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呈報資料或呈報不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