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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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
( 104年02月04日)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係指由全體儲蓄互助社共同組成之社團法人,凡已成立之儲蓄互助社均應參加協會為會員。
儲蓄互助社之管理與監督,由協會依本法之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