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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1 條
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之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民生活素質,特制定本法。

志願服務,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