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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   第 三 章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 ( 109年01月15日)
第 12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前項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