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志願服務法
第 三 章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
( 109年01月15日)
第 12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前項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