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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   第 三 章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 ( 109年01月15日)
第 8 條
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條志願服務計畫備案時,其志願服務計畫與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不符者,應即通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補正後,再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