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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   第 六 章 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 ( 109年01月15日)
第 22 條
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