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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24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派遣志工前往國外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其服務計畫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25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