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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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 90年04月20日)
第 3 條
服務證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並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製發及管理。
服務證作為志工服務識別之用,不作其他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