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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 90年04月20日)
第 6 條
服務證及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予糾正並註記,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