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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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 95年01月25日)
第 4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