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 95年01月25日)
第 6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性騷擾申訴、再申訴案件,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