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性騷擾防治準則  ( 95年01月27日)
第 12 條
性騷擾之申訴、再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再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
二、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