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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準則  ( 95年01月27日)
第 18 條
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