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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準則  ( 95年01月27日)
第 19 條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